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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出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出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出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产物;
(二)拥有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
(三)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操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四)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操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出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出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取得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需与原件查对无误);
(三)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操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
(四)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的场地权属及使用证实和功能说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资格认定的决定。
《社会福利机构治理暂行办法》
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纳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备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申办人申请筹备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陈述;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实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实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实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尺度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备或者不予同意筹备的决定,并将审批成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社会福利机构治理暂行办法》,经同意筹备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纳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备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尺度,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便利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办事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要求;
(五)有与开展办事相适应的治理和办事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尺度。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陈述;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备批准书;
(三)办事场所的所有权证实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陈述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实及资产评估陈述;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治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实;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按照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尺度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成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国务院关于周全成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制度的意见》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尺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持久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持久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鞭策形成面向所有需要持久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助制度。持久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不凡护理消费品和照护办事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残疾人两项补助尺度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成长程度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持久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订分档补助尺度,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助力度。
残疾人两项补助采纳现金形式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实际情况具体划分补助类别和尺度,采纳凭据报销或政府采办办事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助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助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实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办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助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查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助发放。补助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助。残疾人两项补助采纳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不凡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订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四)按期复核。采纳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按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成立残疾人两项补助按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助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治理。按期复核内容包罗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助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